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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镇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市属各学校及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促进依法治教,现将《2024年镇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镇江市教育局

2024117



2024年镇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保障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遵循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负责政策措施起草的处室、学校及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市教育局与其他行政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由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不予会签。

市教育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起草的政策措施统一复核。

第四条 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起草流程,在核稿编文号时,由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提出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应在公平竞争审查一栏勾选;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应提供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要求的材料后,方可进行办文程序。

第五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予以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首先应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其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属于审查对象的,应自行开展初次审查,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智慧化监测评估平台进行第三方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统一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复核。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自行存档,一份随文流转,一份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

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市教育局代起草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提出意见后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的政策措施,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通过市教育局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处室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征求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意见的,应当向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将本处室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10日前报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第十一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补充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第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学校及单位均需参照本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镇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通知》(镇教发〔2022106号)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解释。

附件:镇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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