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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镇江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镇江市教育局制定本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领域政策制定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环境。现就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实现全覆盖

1.审查对象:市教育局及下属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合作协议、特许经营等,均需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2.重点领域:教育服务采购、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学校合作办学、教育信息化项目招标等直接关系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需严格履行审查程序,防止设置不合理准入壁垒或歧视性条款。

二、细化审查标准,强化精准性

1. 四类禁止行为:

市场准入退出:不得设置歧视性资质要求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教育服务竞争。

要素自由流动:严禁通过划分服务区域、限定交易对象等方式限制教育资源的跨区域流动。

经营成本干预:禁止以补贴、优惠政策等方式变相提高特定经营者竞争优势。

经营行为干预:不得强制要求经营者从事《条例》禁止的垄断行为。

2.例外情形:仅限为维护教育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且需书面说明必要性并逐年评估。

三、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

1.自我审查:政策起草部门需在文件出台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政策不得发布。

2.重大政策会审:涉及全市性教育发展规划、招标投标规则等重大政策,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确保标准统一。

3.信息化支撑:依托省级公平竞争审查数字化平台,实现审查流程线上备案、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提升审查效率。

四、强化监督问责,保障刚性约束

1.定期抽查: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对下属单位审查情况的专项督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2.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经核实后责令整改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责任倒查:对未履行审查程序或规避审查导致不良后果的,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处分。

五、政策衔接与实施时间

本规定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上级部门要求全面衔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将同步开展存量政策清理,2024年底前完成妨碍公平竞争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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